北京健康城市建设促进会 行业自律公约 (试行)
来源: | 作者:pro1e0114 | 发布时间: 2014-01-01 | 4204 次浏览 | 分享到:

北京健康城市建设促进会

行业自律公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照“共同发展、相互尊重、加强合作、行业和谐”的基本方针,为建立北京健康城市建设促进会(以下简称“健促会”)自律机制,以规范健促会会员及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行为,促进和保障健促会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健促会会员及所有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三章  内容要求

第三条 健促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诚信、健康。

第四条 本公约成员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五条 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健促会章程、各项管理制度的规定,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积极推动健促会职业道德建设。

第六条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自觉维护本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七条 尊重知识产权,反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支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积极开展各类健康促进活动以及健康城市建设领域调研、研讨会,为北京健康城市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八条 加强沟通协作,发掘我国健康城市建设的典型案例,借鉴国外健康城市建设的优秀经验,研究、探讨我国健康城市建设的创新举措,为北京市政府部门提供健康城市建设决策建议。

第九条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交流经验、凝聚智慧,参与国家重要规划、方案的制定。

第十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一条 健促会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健促会、仲裁机构、司法机构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或单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健促会公约成员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或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健促会进行检举,要求健促会进行调查;健促会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会员大会公布。

第十三条 本公约成员均有权对健促会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健促会作为本公约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公约成员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健康城市建设促进会会员大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