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健康城市建设促进会 业务活动办法 (试行)
来源: | 作者:pro1e0114 | 发布时间: 2015-07-01 | 8398 次浏览 | 分享到:

北京健康城市建设促进会

业务活动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健康城市建设促进会(简称“健促会”)工作人员依法、公正进行业务活动,规范业务行为,促进健康城市建设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健促会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文明礼貌、热心公益。

第三条 健促会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履行相应的职业责任和社会责任,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委托事务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健促会工作人员应当以诚信为本,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健促会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和保持应有的健康城市建设领域专业能力。

第六条 健促会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业务活动过程中获取的国家机密、委托方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七条 健促会工作人员应当维护本单位声誉,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二章  诚信执业

第八条 健促会工作人员在进行业务活动中应当正直自律,诚实守信。

第九条 健促会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委托方的合作协议,严格按照合同条例规定的期间、时效和与委托方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严格守约,全面履约。

第十条 健促会工作人员不得向委托方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协助或怂恿委托方人员违反法律。

第十一条 委托方委托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业务规范所禁止的,健促会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委托方,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

第十二条 未经委托方同意,健促会工作人员不得将委托方所托事务转托他人办理。

第十三条 如果业务报告、申请资料或其他信息存在下列情形,健促会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改正:

(一)含有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

(二)含有缺少依据的陈述或信息;

(三)存在遗漏或表达不清的信息。

第十四条 接受委托成立的项目小组应当建立和完善项目内部管理制度,保证项目内部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活动规范有序。

第十五条 健促会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避免发生任何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十六条 健促会工作人员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关系,不得联合抬高或压低业务费用,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十七条 健促会工作人员对外宣传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真实,不得夸大自己。

第十八条 健促会工作人员从健促会离职,未经许可不得带走客户资料,不得利用原单位客户资源谋取私利。

第十九条 建立诚信档案,施行诚信黑名单制度,记录健促会工作人员的诚信情况及奖惩信息,把失信违规者列入“黑名单”。

第二十条 健促会工作人员参与公开招标时,应当主动出具北京健康城市建设促进会的相关诚信证明。

第三章  独立性

第二十一条 健促会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活动时应当保持独立性,秉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自己的职业判断。

第二十二条 健促会工作人员承办委托方业务,如有下列情形,应当主动向项目组组长说明情况并请求回避:

(一)与委托方存在密切的商业关系或涉及直接经济利益的;

(二)与委托方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业务公正执行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接受委托成立的项目组应当制定必要的防范措施及程序,以保障项目成员进行业务活动的独立性。

第四章  客观公正

第二十四条 健促会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活动应当实事求是,坚持客观、公正,不得因利益冲突、个人偏见或其他因素影响自己的职业判断及结论。

第二十五条 发生因他人或其他因素导致职业判断可能出现偏差或不当影响的情形,健促会工作人员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终止业务。

第二十六条 健促会工作人员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改变证据的内容、形式及属性。

第二十七条 委托方提供不实资料的,健促会工作人员不得对其出具任何报告,应当终止执行业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 健促会工作人员不得做虚假承诺,误导他人,严禁以任何形式和手段协同委托方实施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五章  专业能力

第二十九条 健促会工作人员应当持续了解国家健康城市建设相关政策和规定,做到及时掌握、准确理解、正确执行。

第三十条 健促会工作人员应当通过自学、培训和实践,获取和保持应有的专业能力。

第三十一条 健促会工作人员应当通过不断学习,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确保为委托方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

第三十二条  健促会工作人员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开展业务工作,并承担助理工作的最终责任。

第六章  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 健促会工作人员未经委托方允许,不得向本健促会以外的第三方泄露其所获取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健促会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任何形式的第三方牟取利益。

第七章  惩戒

第三十五条 健促会工作人员应当主动防止有损职业道德的行为发生,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情节严重者应当上报北京健康城市建设促进会理事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北京健康城市建设促进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组织实施惩戒。

第三十七条 惩戒方式包括:

(一)谈话提醒、训诫并责令改正;

(二)责令检讨、道歉;

(三)会员大会通报批评;

(四)取消会员资格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 健促会的其他工作人员发生违规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健促会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健促会提请行政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健康城市建设促进会会员大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71日起施行。